普洱茶花蓮縣一名六旬女子五年前到太平山健行時意外滑倒,以致腳摔傷骨折,女子認為羅東林區管理處沒有妥善管理、維修木棧道,訴請國賠。最高法院認為,女子可能是倒著走路才不知轉彎而跌倒,今天判她敗訴定讞。

(潘千詩報導)

判決書指出,蕭姓女子於民國99年4月跟團到太平山森林公園健行,卻在步行木棧道時踩空,摔落深達83公分的林地,她主張,摔傷後無法工作,跌倒處沒有設置安全扶手欄杆、木棧道年久失修不防滑,訴請林務局羅東林區管理處國賠565萬元。羅東林管理處主張,木棧道旁沿途有設置「小心路滑」安全告示牌提醒遊客,沒必要設置護欄破壞自然景觀;且根據救難人員說法,有團員看到蕭姓女子當時倒退走,意外是是自行的過失造成,不須國賠。

高院認為,跌倒處的坡度較緩、沒必要設安全扶手欄杆,該處應低度開發、以環境為主體,國家機關設人工設施目的是讓人民親近山林,不能苛求全無風險,且蕭姓女子可能是倒著走跌落,判決蕭姓女子敗訴,全案經最高法院駁回上訴確定。

(圖:取自網路)


本篇文章引用自此: https://tw.news.yahoo.com/婦爬山倒退嚕摔傷-國賠敗訴定讞-080838970.html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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